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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3不属原位癌?保险公司重疾险拒赔,律师认为理由不成立

2025-07-03 16:40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姜雪颖 北京报道

  近日,海报新闻接到山东的王女士报料,自己购买的重疾险,在申请理赔时却因疾病名称出现变更而被保险公司拒赔。7月2日,海报新闻记者专访了从事多年保险拒赔法律业务的律师,其表示,该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保险理赔遇医学定义“争议”

  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于2021年通过保险中介在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和谐福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缴费时间20年,保障期限至70岁,保险金额为30万元。今年5月,王女士检查出宫颈病变,医院诊断为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CIN3)并累及腺体,简称CIN3累腺。

  手术后,王女士拿着病例、病理报告等资料,按照保险合同中“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原位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让她想不到的是,6月9日,保险公司发来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表示王女士的情况不构成赔偿条件,因此拒付。

保险公司向王女士出具的理赔决定通知书

  “我的主治医师说,现在原位癌的概念已经不用了,所谓的‘原位癌’就是CIN3。”王女士说,保险公司以CIN3不是原位癌为由,拒绝理赔。

  如果按照正常的理赔流程,王女士可以得到保险金额的45%,即理赔金13.5万元,以及享受后续15年保费全免的豁免条件。经过多番协商,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60000元“人道主义赔偿金”后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规定,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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