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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5-07-15 10:06   枣庄公积金

  符合《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人才支持政策》规定的I类、II类人才标准,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且信用良好,未办理过购房等原因提取(贷款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除外)的,可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额5%后,可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二、提取政策方面

  优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范围。缴存人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且贷款无逾期的,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款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需保留贷款额5%的部分,不得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责编:李婷婷
审签: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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