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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25-07-19 14:08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

  自2025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5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08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201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82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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