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租金、房源信息……《住房租赁条例》公布!两部门详解→
2025-07-22 06:28 央视新闻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
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如何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
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管理与服务,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央视新闻)
责编:马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