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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07-29 19:38   新华社

  (五)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六)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应急责任体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部署。

  (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或者改善规划、方案,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生态环境形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四)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

  (五)指导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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