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07-29 19:38 新华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管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抓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应急处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执行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本部门以及下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织推进、监督指导本部门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领域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承担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章 监督追责
第十三条 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审计监督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贯通协调,用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