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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院士”落网,那些“假权威”机构、“假权威”活动也该管管

  以上案例说明,当社会各界关注个人身份造假、假冒权威时,也很有必要为机构打假、为活动打假,不要让看似权威的假机构、假活动与假专家互相背书,欺骗公众。

  从经济层面看,“假权威”们常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如发展会员收取高额会费、举办所谓的培训和评奖活动骗取钱财等,使许多企业和个人遭受经济损失。

  从社会公信力角度而言,这些假机构打着权威的幌子,传播错误信息、误导公众决策,严重损害了真正权威机构的声誉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因此,治理“假权威”不能仅停留在对个人的惩处上,也要把企业、组织、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一方面,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企业名称注册、民间团体组建、活动举办申请等,都要有预防“假权威”的意识。

  对名称中带有“中国”“全国”“华夏”“民族”等特定词汇的机构、活动等,要严格审批,避免相关机构或活动“拉虎皮扯大旗”,误导公众乃至以此行骗。

  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堵塞制度漏洞。明确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审批流程和监管标准,对名称使用、业务范围界定等关键环节作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规定,防止别有用心之人钻制度的空子。针对非法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予以取缔,依法严惩相关责任人;同时,顺藤摸瓜,将利用假机构、假组织为自己进行身份背书的假专家一网打尽。

  此外,提出“亮证”要求。对那些正规的社会组织、经过官方审批的活动,应当亮出可经受检验的证据,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审批文件等,方便公众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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