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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9-14 10:17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应当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具有显著提示效果的显式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版权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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