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国家网信办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9-14 10:17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第十条 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网信中国”微信公号)

责编:于琳琳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