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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征意见

2024-09-19 10:14   济南时报

  一是追责主体。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含所属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时,在第二条和第三条确定将行政执法单位自行追责挺在政府追责的前面,明确了政府追责不替代行政执法单位的自行追责的基本原则。

  二是追责情形。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无职权或者超越、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违反改善营商环境规范涉企执法有关规定、执法方式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等七类过错情形进行追责。同时,在第七条明确了公民投诉、专项整治发现、法院或复议机关建议、上级部门人大党委纪检等机关要求、其他单位移送、执法过错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等六种启动追责程序的情形。

  三是追责方式。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了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责令公开道歉等五种追责方式;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注销行政执法资格、责令辞去职务等十种追责方式。同时,在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明确了从重、从轻和减轻、免予追责的情形。

  四是追责程序。办法第十四至十九条明确了核查、立案、调查、作出决定的追责工作程序,确定了追责案件办理期限和对调查拒不配合的处理措施。在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对追责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第二十二条对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级追责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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