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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9-23 08:52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请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
责编:李汶
审签: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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