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4-10-29 16:19 央视新闻客户端
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6.0%-97.1%,沙特阿拉伯公司10.1%-27.9%,马来西亚公司18.3%-20.3%,泰国公司37.6%,实施期限为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2023年10月26日,应中国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