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
1.列入补贴范围的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由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提前淘汰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到公安机关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或受托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书面提交《东港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连同其他所需有关材料,报送至东港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由有关责任部门对材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符合条件的进入资金核拨环节。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材料:
1.《东港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窗口办理人员需与委托人现场确认);
6.车辆所有人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申请补贴人需提供享有车辆产权的证明文件,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资金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