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2024-11-07 16:27 大众网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活动。这里的行政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就特定事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的行政职权行为。通俗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影响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调解行为、内部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等,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产生影响,均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但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