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公安以案释法】 网暴猛于虎,害人又伤己!
2024-11-15 11:27 陵城融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也就是说,根据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程度,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陵城网警提醒您:发泄情绪应有度,以暴制暴的做法不可取。别让网络成为你犯罪的工具,让我们共同守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通讯员:高红艳
编 辑:袁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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