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律师:侵犯他人肖像权
2024-11-17 07:25 央广网
小丽很烦恼:“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遭到拒绝。
2024年2月,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日前,经法院调解,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律师: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