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视频”能随意拍路人吗?律师:侵犯他人肖像权
2024-11-17 07:25 央广网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侵犯肖像权的判决文书
某地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表示,在此类博主的探店类视频或其他商业直播、拍摄中,一般不涉及上述情形。有些人可能会说,自己拍摄时也没看清拍到了谁,所以不小心拍进去。在案件审理中,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也就是说,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姿态,识别出是他本人,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也表示,不管是“探店视频”,或者其他视频拍摄传播,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使非故意拍摄、上传、公开,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