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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2024-11-25 14:23   古城驿站

第六条工伤保险关系自用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自用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停保手续时中止;自协议期满的次日、超龄人员年满65周岁的次月起自行终止。但有以下情形的可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一)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至停工留薪期满;

(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超龄人员年满65周岁当月和需继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期间,用工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超龄人员、实习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工伤认定可参照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工协议、实习协议等,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八条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实习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内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伤残津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应的伤残等级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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