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2024-11-25 14:23 古城驿站
(四)超龄人员、实习生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人员及其遗属享受社保待遇等情况,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工单位与超龄人员、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超龄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工单位就业的,各用工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当时所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超龄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第十三条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实习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超龄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建设完善相关功能模块,为用工单位和超龄人员、实习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保险服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参保单位或个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实习生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