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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不是想换就能换 侵害肖像权后果自负

  AI换脸也称为深度伪造技术,其实质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AI换脸技术将个体的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甚至声音语调等进行分解,又与他人的形象特征进行融合、拼凑。本案中的AI换脸行为就是用用户上传的面部特征替换了原视频中张先生的面部特征。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曹钰说,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没有使用他人面部形象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曹钰:科技公司答辩理由主要是认为,合成模板它只是利用了涉案视频的妆容、服饰、发型光线、镜头切换等这些非人格的要素,认为是没有利用人格要素,就认为公众结合视频是未能识别出视频中人物是原告本人的。而且他认为这个视频也没有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所以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于,在没有使用原告的面部特征的情况下,被告的这样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法官指出,由于面部特征具备极强的可识别性,所以在传统观念中,面部形象属于肖像范围并无争议。但在去除面部特征的情况下,一些不具备明显特征的身体形态、肢体动作可识别性较弱,可能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

  “AI换脸”侵害肖像权的

  判定标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物形象,可识别性的判定应有不同标准。例如,对于媒体曝光机会较多的公众人物来说,他外在形象为公众所识别的可能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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