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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不是想换就能换 侵害肖像权后果自负

  曹钰:我们认为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视频当中,是以古风妆容并着的汉服出镜的,他的面部形象和发型衣着体貌动作特征,这些是共同构成了它的外部形象。涉案视频的人物的面部特征,虽然说是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通过视频中其他要素的比对,可以判断模板中的人物原型就是张某,结合张某的粉丝数量比较多,他的作品也获得大量点赞,而且他作为汉服装扮为主要特色的视频博主,他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发型、服饰、动作这些特征,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可识别性。经过综合判断,原告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形象,还是属于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张某对这个形象是有肖像权的。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利用张某的身体形象使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如何有效防范AI技术的滥用?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近两年,AI领域迎来了一轮发展热潮。但AI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风险隐患。

  对此,曹钰表示,AI技术的发展使图像、视频等更加容易被修改,而且修改幅度更大、更深入、更容易使观看者难以分辨。为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AI技术对肖像权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强化行政、司法和网络平台的监管、保护,以及全社会共同提高保护意识来更好地保护肖像权在内的各类合法权益。

  在2022年,我国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就划定了深度合成技术的使用规范,包括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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