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下班后“加练”年会舞蹈被辞退?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2024-12-25 16:45 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对此,王女士感到很无奈,“我就是普通辞职,为什么出了这么一个辞退公告?”之后,她决定收集材料,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员工下班后“加练”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律师解读
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叫企业文化建设。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被要求“加班跳舞”,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在本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内,安排参加公司活动,其合法性本就存疑,还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其辞退,显然过分了。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被辞退,根据公司的“辞退公告”,一条理由就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根据聊天记录,王女士的言语比较冷静——“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根据常理判断,这样的语言应该在正常沟通的范围之内,并无明显语言暴力。
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完全服从管理”“不在工作群发言”,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不合常理。
就算这家公司的“行为规范”里真有“不得顶撞领导”的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导致效力存在问题,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也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