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公司发“消费券”抵工资,法律热线:不合理不合法
2025-01-07 06:29 微信公众号“大江网”
通过货币方式获酬合法权益受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劳动法》第五十条写得很清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另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由是观之,企业工资支付方式严格限定为“货币”,不容许以其他方式替代。
赵良善表示,涉事企业这一做法啃噬了劳动者通过货币方式获取报酬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拟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而,基于此规定,企业未经民主程序且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员工工资折换成代金券,亦属违法。
赵良善提醒,企业不能仅凭想当然、一厢情愿就作出决定,视法律为无物,任性将员工工资折换成代金券、购物卡等。对此,员工也要敢于向企业的违法行为“说不”,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理应当机立断,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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