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必须具备这些条件
2025-01-09 15:15 大众新闻
扩建区域内不得有村庄、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和非化工生产企业;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有社会道路穿越,具备封闭管理条件。
扩建区域四至边界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扩建及其周边区域,因园区安全管理需要,需对群众搬迁安置或社会道路迁改的,应制定搬迁安置或迁改方案,明确安置或迁改方式及完成时限,扩区前相关资金和建设用地应基本落实;搬迁安置或道路迁改工作完成后,方可按规定开展下一轮扩区工作。
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园区视同扩区,应符合扩区相关规定,须与园区在同一县(市、区)或同一设区市的相邻县(市、区),并入后单个园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片区。化工重点监控点四至范围外符合规划要求的连片净地可一并纳入。
调区条件
园区调区后须满足最低面积要求,即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园区现有再生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未达到35%的,须明确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建成时限,且建成后满足上述要求。
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