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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因平板外包装破损被扣3000元,合理吗?专家:需综合多方因素判断

2025-02-08 06:16   红星新闻

  不过,石宏伟表示,如果该格式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条款的,则该条款无效。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故对于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否则寄件人有权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相关条款对寄件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赔偿的金额就需要根据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认定。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实习生 焦慧

  

责编:马洪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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