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法苑 | 首例!参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裁判并生效
2025-02-14 10:33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离婚纠纷案件,该案系滨城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裁判并于该解释正式实行后生效的首例判决。
基本案情
殷某(男)母亲早年全款购买案涉房产1。2017年,殷某与陈某(女)登记结婚。为方便孩子上学,殷某母亲将案涉房产1变更至殷某、陈某双方名下。房产2系殷某母亲全部出资购买为二人婚生子购买的学区房,登记在二人名下。殷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后二人感情不和,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及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房产2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分割款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关于两套房产的分割问题。陈某认为,房产1虽系为了婚生子上学需要由殷某母亲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房产变更登记后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2系二人婚后由殷某母亲全部出资为二人婚生子购买的学区房,购买时即登记在二人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殷某有过错,两套房产应归陈某所有。殷某认为,房产1仅仅是挂名登记,该房产一直由其母亲居住,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2由其母亲全部出资,该房产应归殷某所有,其可以向陈某支付少部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