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德表示,《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出台后,济南市两级法院将从两大方面参与落实。一是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首先,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的调解,应当指的是完善立案前辅导分流机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引导通过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以及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同时,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和分流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其次,关于立案后的调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开展先行调解。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调解书。调解失败或调解期限届满,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转入审理程序。最后,关于审理过程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