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首先是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将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升司法确认适用效率,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其次是创新适用督促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督促程序的创新适用,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最后是完善非诉解纷与强制执行的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责编:赵晓丹
审签:张 帆
二是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首先是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将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升司法确认适用效率,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其次是创新适用督促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督促程序的创新适用,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最后是完善非诉解纷与强制执行的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