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企业员工如厕须带“离岗证”且限次数和时间?回应:若属实将纠正
2025-02-23 21:25 澎湃新闻
对此小刘表示,自己反映的情况均属实,辞职后,他曾向深圳市12345热线投诉反馈,福海街道劳动办随即介入调查。小刘提供的审核办结通知截图显示,目前劳动办已针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相关的违法行为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公司限期整改,“经当地劳动部门协调,我已经拿到了应得的全部工资共计1079元。”
律师:限制如厕次数侵犯员工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
针对该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限时限次如厕”,既有悖人性又违反法律。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包括使用厕所的便利。企业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侵犯了员工最基本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是对员工人格权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企业不该规定员工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应该尊重员工的生理需求,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赵良善说,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只在以往政企不分的时候才有法律依据,因为当时企业多少有点行政机关的性质,正如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用人单位丧失了罚款的权力,员工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用人单位根本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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