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有了“硬杠杠”,4月1日起施行
2025-03-01 07:49 大众新闻
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开展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各级要横向联动、资源整合、协同推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监督检查和清理整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