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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时要求“家务补偿金”5万,法院判了!“家务补偿”如何确认?律师解读

2025-03-12 18:47   潇湘晨报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表达自己在婚姻中的感受及调解意见。对于原告胡女士多年来为家庭付出的艰辛,法官表示理解与认可,同时也向被告王某阐明,家务劳动对家庭稳定和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法律规定,胡女士的付出理应得到相应补偿。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意愿等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胡女士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同时,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这里也包含了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潇湘晨报记者搜索发现,此前也有过多起类似案例。王某与周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长子出生,2012年4月次子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1年3月,王某再次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周某辩称,其与王某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则要求抚养长子,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且其为家庭放弃了工作学习的机会,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济南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王某向周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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