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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2025-03-17 10:39   人民日报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对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价值挖掘的具体安排,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开展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文物保护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延续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定义,强化了对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保护。

  文物保护法修订坚持守正创新,既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也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上述这些法律条款的修改与增设,目的在于“让文物活起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以文物工作要求为引领,推进文物保护法落实落地,让文物蕴藏的宝贵价值活起来,在新时代焕发新生命、激发新创造,书写坚定文化自信、增进文明互鉴的新篇章。

  (作者为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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