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宣判:故意杀人罪改判故意伤害罪,刑期四年
2025-03-19 11:20 澎湃新闻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案重审有了判决结果。
3月19日,澎湃新闻从邢志强家属处获悉,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是一起发生在30年前的枪击案,邢志强被控当年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年案发后,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诉。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2024年3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关于案发经过,乌兰察布中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6月6日18时许,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其间,邢志强看到受害人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欲逃离,掉转车头驾车冲向邢志强。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等人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