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动态管理,《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25-03-24 07:18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近日,我省印发新修订的《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绿色矿山的建设与申报、评估与核查、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加快推动山东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生态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根据《办法》,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建设运行,由出让登记机关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时限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应因地制宜,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与采矿权人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等方式,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