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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致广大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的一封信

  为规范市中区二手车市场周边机动车维修、拆解行为,切实改善周边城乡环境,促进二手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告知您,望您严格遵守:

  一、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的各类违法行为。联系电话:3706156

  二、商促部门管理要求: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区商促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联系电话:5362831

  三、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标准依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有关要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联系电话:387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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