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交通事故处理!德州发布最新通告
2025-04-11 07:21 德州交警
(六)报警定责。需进一步确定责任的,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由当事人报警处理,可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事故视频快处】模块进行在线快速处理,或到辖区交警大队就近的交警智慧岗亭、交警中队、事故处理中心处理。
规定区域:指德州市主城区以内道路,东至崇德一大道(含)、西至运河大道(含)、北至大学路(含)、南至新河路(含)以内范围。结合辖区实际根据试行情况逐步扩大施行区域。
规定时段:指每日7时至19时。
第四条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五)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处理,受害方的车物损失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办理代位求偿手续,并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