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受伤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来赔偿?
2025-04-11 17:26 央视新闻
一审法院审理发现,上海某公司实际为某外卖平台的用工合作公司,许先生的外卖配送工作虽从属于该公司所管理的外卖站点,但未与上海的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以许先生未能提供与上海某公司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未提供工作期间考勤打卡记录、工作时长记录、管理考核、请休假制度等证据,认为不足以证明其与上海某公司之间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许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许先生认为自己明明从事了近一年的外卖配送业务,为何不能认定自己与用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先生对此感到不服。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来认定呢?二审中,法院根据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案件作出了改判。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法庭庭长 沈军芳: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第42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中明确,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等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