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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丢失500余辆购物车被居民推走,派出所:自觉归还,否则按盗窃案处理

2025-04-17 07:47   红星新闻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张亚丽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购物车作为超市的动产财物,所有权归属超市。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对购物车的使用属于“临时借用”,与超市形成借用合同关系,消费者需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如超市经营区域内)并按约定返还。若擅自将购物车推离超市管控范围且拒不归还,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张亚丽称,消费者未归还购物车的行为需分情况认定。如果要认定民事侵权,应该是消费者因疏忽未及时归还,需承担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若消费者存在故意占有、变卖、毁坏购物车的行为,且超市能证明消费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甚至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但实践中,因购物车价值较低,通常按民事纠纷或治安案件处理。

  张亚丽表示,如果消费者故意不归还购物车,或将购物车带离超市合理使用范围,则构成对超市财产权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超市的损失。如果消费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购物车丢失(例如随意停放导致被盗),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实践中,超市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以及其行为与购物车丢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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