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险,谁为安全事故买单?
2025-04-30 08:49 法治日报
“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自担风险可以对责任承担起到一定减轻作用,但若组织或者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未合理告知已知的重大危险或存在组织、指挥严重失当的,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以自担风险条款作为完全免除责任的依据。反之,如果组织者、管理单位或文旅部门已经合理尽到了风险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且探险者基于充分知情和自愿参加活动,在探洞过程中因自身行为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减轻甚或免除组织方的民事责任。”尹玉说。
她指出,对于同行探险者而言,若其自身并未实施侵权或无加重危险的行为,则其对他人发生的事故原则上不需承担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同行者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或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到加剧危险的作用,则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
“在洞穴探险活动中,还需特别注意共同探险者之间可能形成的救助义务。法律原则上并不强制要求‘旁观者’或‘通行者’承担救助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双方基于共同约定、自愿参与同一高风险活动(如探洞、游泳、登山等),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一种基于信赖关系的特定救助义务。这种情形下,探险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互助期待,例如共同决定进入洞穴、存在某种‘相互照应完成活动’的默契甚至约定,那么一旦一方遭遇危险,另一方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导致损害扩大的,依然可能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尹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