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险,谁为安全事故买单?
2025-04-30 08:49 法治日报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指出,尽管风险极高,当前我国尚未出台洞穴探险专门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导致法律适用界限模糊、部门职责交叉、法规冲突等。此外,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及时限标准不统一,各地执行差异悬殊。部分地区程序烦琐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审核宽松流于形式。同时,违规处罚力度不足,如对未经许可探险者仅处轻微罚款,难以形成有效法律威慑,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管理原则缺乏洞穴探险领域专项落地标准,装备技术规范、人员资质要求、风险评估流程等具体细则缺位,导致探险者行为失范、监管部门执法无据,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在该领域难以起效。”尹玉分析。
在她看来,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在洞穴探险场景中缺乏细化条款,组织者安全保障责任、参与者风险自担范围、管理者监管职责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界定模糊,事故发生后责任推诿现象较为普遍,受害者权益保障机制运行不畅。
如果未经允许下洞探险,组织者和参与者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尹玉介绍,多数天然洞穴因生态价值较高,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禁止擅自进入核心区,科研活动需提前向管理机构申请获批(国家级核心区须经省级部门审批)。违规者将面临责令整改及100元至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