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险,谁为安全事故买单?
2025-04-30 08:49 法治日报
“如果是‘野洞穴’,未被纳入法定保护区域、尚无明确管理主体,也未建立正式开发或开放机制,其往往缺乏基础设施、无救援保障、环境原貌复杂,对探险者构成高度不确定的安全风险。尽管现行法律尚未对‘野洞穴’的探险活动设立统一的审批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该类行为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其组织者和参与者因其过错程度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尹玉说。
她提醒,如果在探险过程中损害了自然资源,其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结果若难以恢复原状,则应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规定,赔偿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评估监测费用等。若探险行为造成自然资源严重破坏,构成刑法所列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采矿罪等。
自担风险≠免责
“有的地方文旅部门邀请我们探洞时,会要求签订免责协议。”“探险中国毛毛”透露。
尹玉解读称,依据民法典规定,只要自担风险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探险自担风险的约定,并不意味着组织者或管理方可以完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