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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打卡野景点溺亡,21名同伴被索赔86万,冤不冤?

2025-05-20 11:56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的专业解读!

  1、此次活动中,驴友们违规进入禁止区域溯溪,是否适用于“自甘风险”情形?

  苗全军:自甘风险的原则在法律上体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适用该原则的核心在于参与者“明知”其所参加的文体活动存在风险,且“自愿”参加。

  具体在本案中,因驴友们进入的“一线天”区域属于禁止进入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若驴友们明知“一线天”属于禁止进入的自然保护区,仍擅自进入,会被认定为自甘风险,但若组织者或同行者未充分告知风险、隐瞒禁止性规定,可能削弱自甘风险的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在组织者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法院亦倾向于支持适用自甘风险。

  另外,虽然自甘风险原则强调受害人对风险的自愿承担,但违规进入禁止区域这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这种违法性可能会使法院在认定各方责任时更加谨慎,在确定责任比例时也可能会考虑违规进入禁止区域这一因素。总之,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各方责任。

  2、此次活动组织者擅自带领大家进入禁止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若证实“21名同伴被索赔86万”,该索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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