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打卡野景点溺亡,21名同伴被索赔86万,冤不冤?
2025-05-20 11:56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苗全军: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属于违法行为,组织者带领大家进入禁止区域,违反了该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本次活动中,驴友们采取的是自助式户外活动,活动费用由参加者自行负担,组织者同时也是参加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则组织者对参加者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仅限于合理范围内。基于此,若组织者刘某在活动前未核实活动区域的合法性,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若组织者对本次活动收取费用,可能会加重其责任。
驴友之间基于共同活动的先行行为,当一人遭遇危险时,其他驴友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之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如果其他驴友在发现溺水者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如果其他驴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如及时施救、呼救、报警等,法院可能会判定其不承担责任。因此,索赔金额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救助情况来判断。
3、擅自进入未开放区游玩,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参加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需提前注意哪些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