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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对安置、就业、抚恤、优待等作出规定

2025-05-22 21:34   海报新闻

  另外,在强化抚恤优待和褒扬激励落实方面,一是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范制定优待目录清单,明确优待事项和适用范围(第37条);对退役军人在住房、医疗、养老、市内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应当享受的优待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第39-42条);完善帮扶救助机制,建立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信息档案(第43条)。二是健全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褒扬(第44条);加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发掘、研究、宣传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和管理等工作(第46、47条)。

  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就《条例》立法背景和起草审查过程作了简要介绍。他提到,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保障立法工作。为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省司法厅提前介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组成专项立法起草小组,全程参与草案的起草审查和修改论证工作。起草小组在淄博、烟台、临沂等地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并深入乡镇、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法律援助工作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基地、烈士纪念馆等,详细了解落实优待政策、组织志愿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文化等方面的工作情况。5月22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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