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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发文鼓励实施4.5天弹性工作制

2025-06-09 11:27   法治日报

  沈建峰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现行法并未为2.5天休假提供制度前提。因为现行法规定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不给用人单位增加负担,不降低劳动者工资,不改变40小时周工作总时长,2.5天休假模式意味着其他4.5天需要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将超过8小时,等于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支付加班费等负担。

  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看来,2.5天休假模式的本质是在法定标准工时制内通过弹性安排实现的假期,而非额外增加假期。

  郭政认为,当前各地政策均为“鼓励”而非“强制”,属于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性规定,没有直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王天玉看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标准工时制度后,各地探索弹性作息需要在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框架下进行,不能说减少工作时间就减少;只有在符合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框架下,才能鼓励引导推行弹性作息。“无论是2.5天休假模式,还是4.5天工作制,都是一个通俗说法,并不具有法律法规上的意义,也不是法律法规调整的结果。”

  王天玉认为,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标准工时框架,各地可以在这个框架下探索弹性作息,同时需要有相应的细化配套制度,而不能笼统地说有条件的地区推行2.5天休假模式,比如应明确界定“有条件”是什么条件、企业如果推行如何计算工时等。

  他还提醒说,推行2.5天休假模式应该注意避免引发新的不公平——机关事业单位不是营利性部门,同时有明确的作息标准,容易推行4.5天工作制,大量民营企业如果无法推行,是否意味着在劳动者休息权利方面产生了新的不公平?政府是否需要给企业提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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