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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公平合理的北极治理新秩序

2026-03-20 11:19   学习时报

  我国拥有清晰、完整、经国际条约确认的北极活动权利。早在1925年我国就已加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该条约赋予缔约国自由进出北极特定区域,并依法在该特定区域内平等开展科研以及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权利。2004年,我国在此建成“黄河站”,成为全球第8个在该群岛设立科考站的国家,这是条约权利的直接行使。我国自2013年起即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享有出席全部公开会议、获取官方文件、提交技术报告的权利。根据理事会章程,观察员国可就其专业领域发表意见,这是我国科学家深度参与北极核心科学议程的法理依据。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在北极相关海域及其上覆空域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及科学研究的自由,并在国际海底区域享有资源勘探和开发等权利。

  我国是北极变化的直接利益攸关方,参与治理关乎国家发展利益。我国在地缘上是“近北极国家”,是陆上最接近北极圈的国家之一。在气候方面,北极涛动(AO)指数在年代际尺度上对我国冬季气温的影响甚至强于西伯利亚高压,北极海冰范围减退则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我国气候产生显著影响。在经济层面,北极未来的商业开发利用将深刻影响全球航运、国际贸易和世界能源供应格局,作为全球供应链的重要支柱,我国必然会受到这些变化的传导影响。在生态层面,北极生态系统的变化具有全球性溢出效应,北极冰川融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不仅影响地区生态平衡,也会通过大气环流、海洋洋流等方式,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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