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6-03-11 14:48 大众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记者 王冉冉 济宁报道
3月11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25年济宁市启动了《济宁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经各方共同努力,《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一条,涵盖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条例》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及《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和国家、省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济宁市实际进行细化与创新,确保上级关于湿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在济宁落地生根。
济宁市压实保护责任,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实行湿地资源总量控制,层层落实管控目标,统筹管理、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济宁市明确湿地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