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一分行“三查”不尽职 向空壳公司放贷1500万致担保企业“背锅”
2026-03-13 14:14 海报新闻
2016年2月,泰世公司1500万元续贷到期后无法偿还,农行吴江分行随即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世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伟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7日,判决书显示,原告农行吴江分行诉称,2015年2月11日,该行与被告泰世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放贷款1500万元,被告伟江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泰世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故诉至法院。
伟江公司认为,农行吴江分行与泰世公司隐瞒事实,骗取被告伟江公司的担保,因此伟江公司对本案所涉借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泰世公司的贷款行为构成诈骗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驳回原告的起诉。
然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伟江公司未提交农行吴江分行与泰世公司存在隐瞒和欺骗的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即使存在伟江公司所述的泰世公司贷款用于归还同理小贷在原告处的贷款,因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故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故伟江公司即使不知情,也不免责。
此外,法院还认为,伟江公司应对2014年2月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且其系二次借款的同一保证人,故伟江公司对2015年2月份的借款应也承担保证责任,伟江公司、邵勋祺等人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对泰世公司的债务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