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依法查处4起涉无人机“黑飞”的案件
2026-03-18 17:19 泰山警方
原标题:四人因无人机“黑飞”受到行政处罚
天空不是法外之地
每一次起飞都应合法合规
2026年以来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依法查处4起
涉无人机“黑飞”的案件
根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相关规定
分别对相关违法行为人
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
2026年2月26日,徐某澳在泰山区邱家店镇安鲁德印染厂附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农业作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28日,李某在泰山区索道公司家属院附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2月28日,宋某明在泰山区邱家店镇渐汶河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农业作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3月3日,武某同在泰山区唐訾路与万官大街交叉口附近,未经实名登记实施无人机农业作业,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
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