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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校园食品安全,教育部印发“十必须”“十不准”

2026-03-30 15:21   微言教育微信公众号

  七、必须严禁制售高风险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八、必须严格按规定清洗消毒餐饮具。学校食堂餐具、饮具必须及时洗净、消毒并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不得使用清洗消毒不彻底的餐饮具或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九、必须坚持陪餐制度不流于形式。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可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十、必须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不准采购使用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及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不准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加工过程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不准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和未清洁手部就从事食品加工。

  五、不准在食品处理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或在食品处理区外从事食品加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活动。

  六、不准生熟混放、工具混用。

  七、不准将个人物品与食品、餐饮具混放。

  八、不准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的餐饮具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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